各有关企业:
根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开展2018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机构落户奖励项目申报受理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标准
(一)金融机构总部。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在 1 亿元(含) 以上至 2 亿元、2 亿元(含)以上至 5 亿元、5 亿元(含) 以上至 10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800 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达到 10 亿元的,给予一次性 2000 万元的奖励;超过 10 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 1 亿元增加 100 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落户奖励累计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银行、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银行、证券、保险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 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对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 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具有实缴注册资本的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专业子公司, 按实缴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含)以上至 1 亿元、1 亿元(含) 以上至 2 亿元、2 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对实缴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及以上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股权投资企业。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 2 亿元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或者一年内实际募集资金达 2 亿元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的 给予奖励,后续增资的,按增加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 金金额的给予奖励,合计最高 1500 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对于实缴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的奖励。
(六)其他金融机构。对在龙华区新注册登记的其他金融机构,按实缴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含)以上至 1 亿元、1亿元(含)以上至 3 亿元、3 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金融类行业协会。对经区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在 龙华区新设立的、会员企业数量符合民政部门规定且深圳市会员企业达到 以上的金融类行业协会,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级及以上的金融类行业协会在龙华区设立一级分支机构,会员企业数量在 100 家及以上且深圳市会员企业占比达到 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商事登记地(金融类行 业协会、社团组织等为登记成立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 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 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金融机构包括以下七大类:
1.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含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
2.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3.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专营机构是指由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专业子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专业子公司。
4.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是指专业从事金融服务外包业务且金融外包服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 以上的专业法人机构, 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为金融企业信息技术运用、业务 流程优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业人才培训和考核认证等 提供外包服务;以及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5.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6.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上述五类以外的各类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保险经纪、保险 公估、保险代理、保险销售、征信、评级、金融培训、风险 控制等获得深圳市金融主管部门支持发展的专业金融法人 机构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在龙华区注册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
7.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的总部或者一级分支机构。
(四)申请奖励的金融机构需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含)以后设立或迁入龙华区。因《龙华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金融业资助类)(试行)》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到期,原政策条款均为落户奖励,故新政策“金融机构落户奖励” 追溯至 2016 年 5 月 17 日。
深圳市龙华区经济促进局
2018年9月27日
附件: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操作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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