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坪山区2018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通知
根据《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深圳市坪山区促进社区集体经济产业转型发展实施细则》文件的相关规定, 现开始受理坪山区2018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类别(十一至十九)
(十一)激发企业活力类—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1)对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重点经贸活动的单位,经专项审计后,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2)对企业自行参加国内外展会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资助,每次最高5万元。已获市级资助的,市、区资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展位费及展品运输费总额的100%。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区资助总额最高30万元。
(3)对企业参加由区政府组织的重点经贸活动的,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搭建费、运输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等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
(4)对获得深圳市企业国际化拓展、国际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按市级标准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5)对参加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市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金额的9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2、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申请第一款承办重点经贸活动的单位可不受注册地和独立法人限制。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申请第二款企业自行参加的国内外展会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进行资助,对免费参展的或由政府全额补贴展位费的不再另行资助。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4)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审核中关于市、区资助比例合计不超过100%的审核,市级资助情况以企业获得市经贸信息委《深圳市2017年度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资金申请指南》、《关于开展2017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相关资助为依据。
(5)企业申报时,应提供清晰的证明材料,票据应与申报项目内容一致,如果同一票据中包含展位费、展品运输费以外的项目,则应提供能够明确进行费用区分的证明材料,否则将不予资助。
(6)申请第五款参加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配套资助的企业,按照市级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通知下达时间来认定(不按拨款时间)。
(十二)激发企业活力类—培育企业上市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1)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分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给予共500万元资助。对完成股份制改制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资助;对已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140万元资助;对成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300万资助。企业可以分阶段申请,也可在完成上市后一并申请资助。
(2)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资助。对成功转公开发行上市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350万元资助。
2、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3)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特指美国的道琼斯和纳斯达克、香港的恒生、日本的日经、英国的富时、德国的DAX、法国的CAC。
(十三)激发企业活力类—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1)对承担军工研发项目的企业,按照市级资助标准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2)对列入国家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的项目,按照市级资助标准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2、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申请上述配套奖励的,以上一年度到账的市级奖励或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十四)激发企业活力类—其他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1)对上年度在坪山区产值2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及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金融、专业服务等行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个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予以奖励,上一年度个人税前所得额以100万元为基数,每达到100万元即给予其个人奖励6万元,个人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2)辖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如符合区相关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经区组织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区相应扶持政策。(此款资助不在本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内。)
2、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税前所得额包括对坪山区产生税收贡献的工资、奖金、分红、实物等。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近三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个人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
d.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e.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十五)完善产业服务配套类—优化企业融资环境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1)对辖区内银行向深圳市银行业协会申请坪山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动产融资次贷款风险补偿的项目,通过审核的,按市级标准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2)对保险公司向坪山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的,按保费额度1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3)对向坪山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经第三方审计确认,按代偿实际损失额的20%,且单个中小微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融资担保公司最高500万元风险代偿。
(4)在坪山区注册的基金或风险投资机构,上年度对坪山区企业股权投资累计超过3亿元的,按实际发生风险额的20%,给予单个基金或风险投资机构最高50万元风险代偿。
2、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并为我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提供贷款保证保险和担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与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对我区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或风险投资机构。中小微企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分。
b.在深圳市注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其服务对象为坪山辖区企业、建设项目的,可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c.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d.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申请第三款资助的融资担保公司,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a.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b.规范经营,无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各项监管法律法规,无不良信用纪录;
c.以融资性担保为主营业务,上年度融资性担保业务发生额占担保业务总额60%以上,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4)第三款资助范围:
a.融资担保代偿于上一会计年度被确认为损失;被担保企业与融资担保公司之间没有资产关联关系。
b.代偿实际损失是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或者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证明代偿已无法收回的损失净额。
(十六)完善产业服务配套类—发展优秀行业组织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1)对在坪山区注册成立的产业联盟、产业类行业协会,正常运营一年后,给予20万元资助。
(2)对在坪山区主办、承办区级以上的高峰研讨会的产业联盟、产业类行业协会,按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2、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在深圳市注册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和企业,其在坪山区举办的高峰研讨会,可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但高峰研讨会应于上年1月1日之后开展,12月31日前完成。
c.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d.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申请第一款资助的产业联盟、产业类行业协会应正常运营满一年后才具有申报资格;且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的服务对象应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十七)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重点支持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积极培育生命健康、机器人、可穿戴设备、航空航天等未来产业。
(1)鼓励企业快速增长:
a.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3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b.年产值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2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c.年产值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d.年产值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1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最高1500万元奖励。
e.年产值100亿元以上,上年度增长1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5%,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f.年产值500亿元以上,上年度增长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5%,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
(2)对获得深圳市有关部门认定和资助的先进制造业、工业设计等特色工业园(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
(3)经国家、省或市相关部门认定,对在坪山区运营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的公共服务平台,按运营单位每年实际运营经费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2、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申请第一款资助的企业应于上年度或之前已在坪山注册;申请第二款资助的企业以上一年度到账的资助经费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基数为上一年度所实际发生的运营经费;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十八)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类—金融业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1)给予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一次性落户奖励,标准如下:
a.金融机构总部,一年内实际到账资本金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实际到账资本金在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实际到账资本金在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b.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从业人员20人以上,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新设立的村镇银行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c.银行类金融机构在坪山区设立管辖支行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d.在坪山区新注册登记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性担保等新兴金融服务机构,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新购置办公用房资助,标准如下: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在区内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资金分三年拨付(第一、二年各拨付30%,第三年拨付40%)。金融总部企业按《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第八条“提升产业类-发展总部经济专项资助”第三款标准享受购房资助。
(3)新租赁办公用房资助,标准如下: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在区内新租赁办公用房的,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租期满一年后,按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50%,一次性给予一年的租金资助。金融总部企业按《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第八条“提升产业类-发展总部经济专项资助”第四款标准享受租房资助。
(4)对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金融机构、金融行业组织等在坪山区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配套服务活动,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场地租赁、活动策划、场地布置、专家邀请、资料印制和媒体宣传等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次活动最高50万元,同一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
(5)鼓励在坪山注册的股权投资机构对辖区企业进行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对单个企业实际完成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管理机构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同一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
(6)对获得市金融创新奖的坪山区金融机构,按照市标准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2、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在深圳市注册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金融服务机构等组织和企业,其服务对象为坪山辖区企业、建设项目的,可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c.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d.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3)落户企业在坪山区第一个会计年度不限定为完整会计年度。企业提出申请时只要在坪山区的第一个年度营业收入达到相应目标,即可获得资助。
(4)申请第六款奖励的,以上一年度到账的资助经费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十九)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类—现代物流和服务贸易业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1)对经国家、省、市相关行政部门认定为“重点物流企业”、“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综合外贸服务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
(2)对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运营单位,按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3)对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服务贸易示范基地”或“服务贸易示范项目”,按市级资助1:1,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二、受理时间
2018年04月25日9:00-05月25日18:00(工作日)。
三、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400-765-0858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西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2610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