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坪山区2018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通知
根据《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深圳市坪山区促进社区集体经济产业转型发展实施细则》文件的相关规定, 现开始受理坪山区2018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类别(二十至二十八)
(二十)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类—商贸业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1)对上年度获评“全国连锁百强”、“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全国连锁百强”、“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分别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和深圳市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名单为准。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2)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上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3)对首次经国家旅游局认定的五星级酒店,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4)第三款资助必须为坪山区企业在上一年度首次达到政策要求标准,相关资助均为一次性资助。
(二十一)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类—电子商务业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1)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不能重复享受。
(2)对经市级认定为“优秀电子商务新业态”企业的,给予30 万元奖励。
(3)对注册地、结算地和纳税地在坪山区,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总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4)对参与跨境电商通关试点的企业,开展信息化系统(交易或服务平台)建设和改造项目的,按其获得市级资助额的50%,给予最高25万元资助。
2、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该项资助申报主体应该为跨境电商企业,一般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属于技术改造类项目,不能申请该项配套资助。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二十二)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类—专业服务业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含)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管理咨询公司、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软件服务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专业服务类收入占其当年营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按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3%,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二十三)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类—会展业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1)对在坪山区举办的,展览面积达到45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经贸展会,按照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25%,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最高资助5届。资助申报主体须是展会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共同委托一家单位申报,并出具委托协议。政府主办项目可由承办单位代为申请。
(2)对获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在坪山区举办的经贸展会,以及获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坪山区展览机构,给予15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举办的经贸展会,展会主办单位可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第一款的场租费用为上年度实际发生并支出的费用。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二十四)创新型产业用房类—制造业企业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对制造业企业创新型产业用房给予资助,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企业资助额度应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30%—70%,具体资助额度参照《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资助标准》(附件六)执行。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租金资助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在坪山纳税总额。
2、申报条件
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坪山区创新型企业(机构)发展的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政策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
制造业企业,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生物、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节能环保、新材料、文化创意等)、未来产业(生命健康、海洋、航空航天、机器人、可穿戴设备、智能装备等)、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及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中重点支持的其他产业的企业。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制造业企业还应符合以下税收和产值门槛条件:
*租赁创新型产业厂房的企业,申请资助应同时符合以下门槛:
a.按建筑面积计算上年度税收贡献不低于1000元/m2;
b.按建筑面积计算上年度工业产值贡献不低于20000元/m2。
*租赁创新型产业办公用房的企业,申请资助应同时符合以下门槛:
a.按建筑面积计算上年度税收贡献不低于2000元/m2;
b.按建筑面积计算上年度工业产值贡献不低于30000元/m2。
(3)同一申报主体在不同区域租赁的自用创新型产业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不同区域的市场评估价格享受租金资助,合并计算后不超过最高限额。市场评估价按深圳市社区网格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深圳市2017年房屋租金指导租金表》为准。企业实际租金价格低于市场评估价的按实际租金核算。
(4)由于不同楼层租金不同,租赁不同楼层的企业(包含一楼)应同时提供租房总面积及各楼层面积数据信息。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二十五)创新型产业用房类—服务业企业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对服务业企业创新型产业用房给予资助,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企业资助额度应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30%—70%,具体资助额度参照《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资助标准》执行。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租金资助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在坪山区纳税总额。
2、申报条件
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坪山区创新型企业(机构)发展的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政策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
服务业企业:金融业、供应链管理、科技信息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商贸流通业、商务会展业、休闲旅游业及经市、区认定的总部类企业等。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还应符合以下税收贡献门槛:
按建筑面积计算上年度单位面积税收贡献不低于2000元/m2。
(3)同一申报主体在不同区域租赁的自用创新型产业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市场评估价按深圳市社区网格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深圳市2017年房屋租金指导租金表》为准。企业实际租金价格低于市场评估价的按实际租金核算。
(4)由于不同楼层租金不同,租赁不同楼层的企业(包含一楼)应同时提供租房总面积及各楼层面积数据信息。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二十六)促进社区集体经济产业转型类—改造资助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积极盘活自有老旧厂房、工业区等集体物业,且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含上级交易平台,下同)进行交易的改造工程项目,在改造工程项目完成后一年内予以资助。标准如下:
(1)原建筑装修改造资助:属原建筑物装修改造,且改造后为生产用途的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800元/㎡;改造后为宿舍、饭堂等用途的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900元/㎡;改造后为办公、研发等用途的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元/㎡,按实际改造的建筑面积计算资助总额;同一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加建扩建等载体建设资助:属加建扩建等载体建设,且改造后为生产用途的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改造后为宿舍、饭堂等用途的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3000元/㎡;改造后为办公、研发等用途的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3500元/㎡;按实际改造的建筑面积计算资助总额;同一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3)绿化改造资助:属周边绿化改造的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0元/㎡,按实际改造的占地面积计算资助总额;项目实际投资额在资助标准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确定资助标准;项目实际投资额在资助标准以上的,按资助标准给予资助。
同一栋建筑物三年内不得重复申请改造资助。
对区委区政府议定的重大改造和产业转型项目,可依相关议事规程制定改造资助标准。
资助计算:
a.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自行开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按上述资助标准的50%给予资助;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按上述条款资助标准的35%给予资助;
b.对区属国企开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按上述资助标准的90%给予资助;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按上述条款资助标准的70%给予资助;
c.对其他投资运营商开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按上述资助标准的20%给予资助;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按上述条款资助标准的15%给予资助。
(4)建设贷款贴息: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进行原建筑物装修改造、加建扩建等载体建设申请贷款贴息的,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项目实际投资总额50%的贴息资助,单个项目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贴息时间最高不超过36个月。区属国企同等适用本条款。
所指实际改造的建筑面积、实际投资额及有关信息均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审定为准。
2、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c.本政策中社区集体经济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包括社区和居民小组两级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分公司;
所指厂房、工业园区均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自有厂房、工业园区;
所指区属国企为坪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资成立的区属国有独资企业。
(2)改造项目资助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跨年度项目在竣工验收后一并提出申请。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二十七)促进社区集体经济产业转型类—租金资助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和区属国企主动配合坪山区委、区政府及区产业主管部门开展产业转型升级工作,积极推动落后产能淘汰,利用社区集体物业新引进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类、允许类的,给予产能淘汰搬迁以及空置、免租期间租金损失最高100%的资助(均按原租赁合同计算)。
资助时限为:对空置资助时间累计最高为12个月,对免租资助时间累计最高不超过3个月。
对符合要求的租赁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租金资助:
(1)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或区属国企主动淘汰租赁合同未到期的低端经营主体的,按上述资助标准的100%给予最高3个月租金金额的搬迁资助;
(2)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在原租赁合同到期三个月前于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租赁申报的,按上述资助标准的100%给予资助。
(3)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在原租赁合同到期三个月内(含三个月)于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租赁申报的,按上述资助标准的70%给予资助;
(4)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后于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租赁申报的,按上述资助标准的50%给予资助。
(5)对区属国企对外转租社区集体物业的,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租赁规定执行,并按上述资助标准的100%给予资助。
所指租赁合同及有关信息均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备案合同信息为准,区属国企对外转租社区集体物业的除外。
2、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d.本政策中社区集体经济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包括社区和居民小组两级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分公司;
所指引进企业或项目为利用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自有土地、厂房等空间资源引进的企业或项目;
所指厂房、工业园区均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自有厂房、工业园区;
所指区属国企为坪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资成立的区属国有独资企业。
(2)针对同一厂房所申请的空置补贴及免租期间租金损失资助,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和区属国企可依照自己的情况,作为不同的申报主体各自独立申请,互不影响,凡符合申报内容的主体都可以给予相应补贴和资助。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二十八)促进社区集体经济产业转型类—引进奖励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1)鼓励行业: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每引进一家主营业务属于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类的规模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该社区股份合作公司30万元的奖励。
(2)高新技术: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引进高新技术企业,且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类、允许类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a.每引进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30万元的奖励;
b.每引进一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20万元的奖励;
c.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已引入,且企业自引入之日起近3年内其中一年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标准同本款第1、2项。
(3)优质产能: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引进优质产能企业,且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类、允许类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a.每引进一家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10万元的奖励;
b.每引进一家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20万元的奖励;
c.每引进一家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50万元的奖励;
d.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已引入企业,且企业自引入之日起近3年内其中一年达到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奖励标准同本款第3项。
(4)区属国企:区属国企承租社区集体物业后,引进企业符合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要求的,按标准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和区属国企各相应奖励标准50%的引进奖励。
(5)招商推介: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区属国企对社区集体物业开展
招商推介活动的,按招商推介活动的出资方实际发生费用(含场地租赁及布置、活动策划、专家邀请、媒体宣传及资料编印等费用)的70%给予资助;单次活动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区属国企全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配套服务: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为辖区内租用社区厂房的企业做好配套服务,促使企业在我区生产经营期间年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规模的,每年度按每家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奖励。
本政策涉及的营业收入、产值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产值、年营业收入为上一会计年度数值。若企业因经营需要分拆或合并,则以分拆或合并之前的产值为基数计算增幅。统计部门未纳统的数据以纳税申报数据为准。
2、申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