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坪山区2018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通知
根据《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深圳市坪山区促进社区集体经济产业转型发展实施细则》文件的相关规定, 现开始受理坪山区2018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类别(一至十)
(一)招商引资类—先进制造业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先进制造业范围包括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
(1)世界500强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的,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奖励。“世界五百强”企业名单,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下同)。中国500强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中国五百强”企业名单,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为准(下同)。
(2)主板上市的企业总部迁入坪山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总部迁入坪山区的,给予一次性800万元奖励。
(3)落户坪山区后第一年或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形成产值在5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产值在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4)符合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总部企业落户坪山区的,按照市级奖励额度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5)对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属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的项目,按市级资助额度1:1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奖励。
2、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本政策中的上市企业是指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不包括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
(3)申请配套奖励的,以上一年度到账的市级奖励或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二)招商引资类—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生产性服务业范围包括符合金融、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等行业。属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中的非制造业企业,可适用本条内容。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的,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
(2)上市企业总部迁入坪山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3)落户坪山区后第一年或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形成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4)符合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总部企业落户坪山区的,按照市级奖励额度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5)对建成或落户坪山区的深圳市十大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按市级奖励额的50%,给予最高5000万元配套奖励。
2、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本政策中的上市企业是指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不包括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4)申请配套奖励的,以上一年度到账的市级奖励或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三)招商引资类—生活性服务业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助;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资助。
(2)对新开设的“全国连锁百强”企业的分店,其签订租赁合同在3年以上的,开业一年后,按实际经营面积(500-2000平方米、2000-1万平方米、1万-2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20万、30万、50万元资助。
(3)对新开设的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在开业一年后,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4)在深圳市已有5家以上自营社区连锁超市的连锁零售企业在坪山区新开设社区连锁超市的,以及在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建设商贸便利网点、公共食堂等生活配套设施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并签订租赁合同期三年以上的,经营满一年后,按照在坪山区新开设或投资建设的营业面积(100-500平方米、500以上平方米),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20万元资助。
2、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对于新开设的“全国连锁百强”企业的分店、社区连锁超市,可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或在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建设的商贸便利网点和公共食堂的,可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c.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第一款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时间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第一年或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3)在产业集聚区内建设商贸便利网点、公共食堂需于上一年度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备案。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申请配套奖励的,以上一年度到账的市级奖励或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四)招商引资类—用地用房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或项目给予资助。
(1)用地资助:
对在坪山区申请产业用地,属区重点项目的,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除配套商业以外的建筑类型,出让底价按照评估价的70%确定,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出让底价同时适用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满足申请条件的企业,可随时向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出申请。)
(2)用房资助:
a.对规模以上企业在坪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配套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第一、二年各拨付30%,第三年拨付40%)。
b.对规模以上企业在区内新租赁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配套用房),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租期满一年后,按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一次性给予一年的租金资助。年产值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年产值或营业收入10亿元至50亿元的,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年产值或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c.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第一年或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纳税(含国税、地税)达到3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分别可以申请2套、5套和10套政策性住房。(满足申请条件的企业,可随时向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出申请。)
d.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参照《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2、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注册的企业新购置用房的方可申请购房资助;上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签订用房租赁合同的新注册企业方可申请新租赁用房资助。
(3)租金补贴标准按照深圳市社区网格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深圳市2017年房屋租金指导租金表》为标准进行计算,实际租金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按实际租金核算。
由于不同楼层租金不同,租赁不同楼层的企业(包含一楼)应同时提供租房总面积及各楼层面积数据信息。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落户企业在坪山区第一个会计年度不限定为完整会计年度。企业提出申请时只要在坪山区的第一个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达到相应目标,即可获得奖励。
(五)提升产业类—发展总部经济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1)经审核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认定奖励。
(2)总部企业在坪山区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3000元/ 平方米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第一、二年各拨付30%,第三年拨付40%)。
(3)在坪山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租期满一年后,按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给予两年合计最高500万元租金资助。
2、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d.申请第一款资助的总部企业认定时间为上年度。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b.上年度在坪山区形成产值(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或上年度被评为“深圳工业百强企业”“全国连锁百强”的企业。
c.具有一定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坪山区;
4.截至上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5家,其中市外公司不少于2家。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金融类总部企业:
a.金融机构总部。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坪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b.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4)对于大型集团企业,集团总部注册地在坪山区的,原则上以集团总部申报,不再接受其下属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
(5)已认定为坪山区总部企业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其在坪山区注册的规模较大、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具备总部管理职能的子公司可以申报。
(6)申请新购置办公用房资助的,需为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于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坪山区新购置自用商品办公用房(同一合同,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已获购房资助的总部企业,再次购置自用办公商品房的不纳入资助范围),按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首次申报资助时核算资助总额。
(7)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须为上上年1月1月至12月31日签订的用房租赁合同,租金补贴标准按照深圳市社区网格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深圳市2017年房屋租金指导租金表》为标准进行计算,实际租金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按实际租金核算。
由于不同楼层租金不同,租赁不同楼层的企业(包含一楼)应同时提供租房总面积及各楼层面积数据信息。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六)提升产业类—培育骨干企业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1)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亿元奖励;首次入选“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2)对上年度首次达到下述标准,且实现税收增长的工业企业,分层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a.产值达到1亿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b.产值达到10亿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c.产值达到50亿元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3)设立特殊贡献奖。对上年度产值首次超过100亿,对全区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产值首次超过500亿元,对全区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3)政策中的首次为坪山区纳统企业在上一年度首次达到政策要求标准,相关资助均为一次性资助。
(七)提升产业类—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发挥产业引导基金作用,设立20亿元规模的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资助符合坪山区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发展。
(1)对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的小微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2)对已纳入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计划的各类中小微公共服务平台及服务项目,按市级资助的50%,给予最高150万元配套奖励。
2、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申请第一款资助的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并且上年度内被纳入区统计部门的规模以上统计范围。(以区统计部门核定的为准)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4)申请第二款配套奖励的,以上一年度到账的市级奖励或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八)激发企业活力类—品牌质量创优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1)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深圳市市长质量奖大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鼓励奖,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获得坪山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按照《深圳市坪山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类别证书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2)对申报年度内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张证书(或认定文件)一次性30万元奖励。
(3)对获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给予相关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
(4)对参与坪山“五年百家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广的企业,按通过验收的不同档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验收档次的界定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坪山局在五年百家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广工作的相关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
(5)对获得三类以上(含三类)认证证书(ISO9001、ISO14001、OHSAS18001、IATF16949)且申报单位在申报资助年度内有效运行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6)对获得的市级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按照1、2、3级证书级别,分别给予5万、3万、1万元奖励。
同一名牌产品、商标和称号只能获得一次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2、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申请第五款奖励的相关证书均需在有效期内,且至少有一项为上年度获得。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4)对本专项资助的品牌、商标、称号及证书相关问题,以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坪山局解释为准。参与坪山“五年百家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广企业的奖励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工作,由坪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授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坪山局负责。
(九)激发企业活力类—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1)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资助;对获得市级相关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以上两项资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2)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按设备投入资金总额的15%,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机器换人”一般项目,按设备投入资金总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列入市级“无人工厂”“数字车间”的应用示范项目,按设备和技术投入资金总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3)对坪山区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引进“机器换人”项目设备的,给予融资租赁成本的30%,最高300万元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