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根据《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和《关于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8〕140号)的相关精神和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将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纳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范畴。为推进我市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现开展深圳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核定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核定要求
(一)请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真填写免税信息表、在孵企业信息汇总表(附件1、2),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包括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名称、孵化场地面积必须与申报市级孵化器时提交的申报指标保持一致,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须占孵化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
已完成免税信息核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省级孵化器无需重复申报。
二、时间要求
请各科技企业孵化器于2019年1月25日前填写附件1-2并加盖公章,连同相应证明材料报送。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