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条件的创客空间为创客提供空间及服务予以资助。
一、审批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创客空间为创客提供空间及服务予以资助。
二、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资助额不超过实际发生支出的50%,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资助费用为近2年为创客个人或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服务支撑所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费,场地租金、水电、管理费、宽带网络支出等创客空间2016和2017年发生的建设运营费用。
支持方式: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三、审批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
(二)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至3000平方米,其中创客个人或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入驻创客团队、创客企业(截至本年度1月1日,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不少于20个,且截至申报截止日创客团队或企业的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
(四)拥有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五)截至申报截止日,创客空间运营时间不少于1年。
(六)已获创客空间事前资助的单位,其项目须经验收合格,且由财政资助经费支出的费用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四、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02月13日—2018年03月23日(截止至18:00)。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03月26日—2018年03月30日。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5。
五、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400-765-0858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西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2610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