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航空航天产业2017年第三批扶持计划的通知
为加快我市航空航天产业发展,根据《深圳市航空航天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和《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政策》要求,我委决定组织实施深圳市航空航天产业2017年第三批扶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
(一)航空电子
支持机载电子设备系统集成、地空通信、人机智能交互、基础元器件材料等。
(二)无人机
支持无人机设计测试、总装集成、飞行控制、发动机控制、人机交互、通信导航及通用地面操控平台等。
(三)卫星导航
支持卫星导航芯片、高精度天线模组、高性能导航基带、射频芯片及应用集成等。
(四)航空航天材料
支持航空航天用高性能复合材料、高温合金材料、先进高分子材料等。
(五)精密制造技术及装备
支持航空航天用核心零部件、高端极限工具、复杂精密零件复合3D打印等精密制造技术及装备。
(六)微小卫星
支持卫星数据接收处理、高集成度星载综合电子技术、卫星结构设计、飞行控制、航天设备地面测试、产品空间环境适应等。
二、扶持计划类别及资助方式
高技术产业化项目采取股权资助或贷款贴息扶持方式。
三、资助对象
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航空航天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
四、资助金额
(一)股权资助方式
引入社会专业股权投资机构作为合作单位,对拟投资企业开展股权估值、入股谈判、确定入股价格等工作。财政资金按照“同股同价、共同进退”的方式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共同对拟投资企业进行投资。项目退出时机由合作股权投资机构进行判断。退出时机成熟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与项目单位协商,提出退出方案,财政资金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同时退出。
财政资助资金分为股权投资资金和直接资助资金两部分,合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政府股权投资资金原则上为合作机构股权投资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直接资助资金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综合评估结果确定,综合评估结果为通过的,直接资助资金按经评估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20%确定,且不超过政府股权投资金额;综合评估结果为不通过的,不予以直接资助。
(二)贷款贴息方式
财政资金原则上对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认定的贷款利率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贴息额度为贷款利息总额的70%,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划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节能、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二)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
(三)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建设资金落实,有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股权投资机构出具的投资协议等。其中,申报股权资助项目的企业自有资金、预期股权投资资金(含财政股权投资)、银行贷款之和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申报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贷款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
六、申报受理时间
2017年8月9日至2017年9月8日
七、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400-765-0858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西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2610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