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6〕87号;《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6〕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21年国家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审批内容
国家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配套奖励。
二、奖励强度及方式
奖励强度:无数量限制。标准如下: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名1000万元;
(二)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每名300万元;
(三)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每名200万元,二等奖前3名的每名100万元,二等奖非前3名的每名60万元;
(四)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名500万元;
(五)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200万元,非第一完成单位的每名100万元;
(六)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前3名的每名6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非前3名的每名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除(一)、(四)外,其他款中的每名特指单位。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三、审批条件
申请配套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且注册时间须在申报奖项之前。
(二)申报奖项应为2018年度、201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以国务院发布的当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决定、广东省政府发布的当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通报为准)。
(三)申请单位近5年内未接受过刑事处罚,或未作为刑事案件嫌疑人正在接受调查;近3 年内未因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接受过行政处罚。
(四)申请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同一项目分别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应分别申请;属于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应分别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