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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宝安区2017年度中国、省、市质量奖配套奖励工作的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20 10:54:44

各相关企业: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8]4号)文件规定,我局将对宝安区2017年获得中国、省、市质量奖的企业实施配套奖励,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宝安区2017年中国、省、市质量奖配套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为宝安区;

  (二)2017年度获得中国质量奖(含大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深圳市市长质量奖(含大奖、提名奖、鼓励奖)。


  二、奖励标准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给予500万元奖励;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按市奖励金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

  对获得区长质量奖大奖、提名奖、鼓励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励。

  开展质量奖梯队建设,非区长质量奖评审年度,对完成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并通过验收(得分超过400分且排名前15)的企业或组织,给予每家30万元的奖励。

欲知更多项目细节,

欢迎拨打 0755-86529553 咨询。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