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的操作细则》等文件规定,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受理工作已经开始,申报项目分35个政策类项目、5个认定类项目、3个备案类项目,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类别进行申报。现就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别(一至十二)
(一)特别重大项目资助
1、政策内容
1)加大布局全市科技创新“十大行动计划”项目力度。对入选深圳“十大行动计划”的项目落户坪山区,在用地保障、建设配套、产业扶持等方面给予“一对一”专项支持,并按市级资助额50%,给予最高5000 万元奖励(重大科技产业专项除外);立项并入围深圳“十大行动计划”最后筛选的项目,参照获选项目最高资助金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奖励。
2)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及项目,由区政府按照《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决定资助方式和资助力度,不受以上条款限制。
2、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2)申请项目已入选深圳市“十大行动计划”或通过“十大行动计划”最后一轮评审,并具有相关部门立项文件或通知。
(二)国家、省、市科技配套奖励
1、政策内容
获得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科技项目且前列条款未覆盖到的,最高按上级资助资金的40%给予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项目按40%给予配套,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省级项目按30%给予配套,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市级项目按20%给予配套,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已获得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专项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再给予配套资助。
2、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请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科技类项目,具有相关部门的立项文件或通知,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3)前列政策条款未覆盖的项目。
(三)非产业类科研活动配套资助
1、政策内容
对在区内开展非产业类科研活动,获得国家、省、市科技立项、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认定的,对单个项目按上级资助金额的50%、最高50万元给予配套资助,单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2、申报条件
非产业类科研活动主要包括教育、卫生、体育、农业、林业、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开展的科研活动,并获得国家、省、市上级主管部门的科技立项、科技成果认定、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等资助,不含社会类科研活动。申请非产业类科研活动配套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2)开展的科研活动已获得国家、省、市上级主管部门的科技立项、科技成果认定、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等资助。
(四)标准化奖励
1、政策内容
1)对我区主导或参考国际、国家、行业以及深圳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产业联盟,按照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2)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对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分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工作组组长的,分别给予所在企业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3)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并获得《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的企业,给予5000元/张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采标认可资助总额最高5万元。
4)参加“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并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AAA级、AA级及A级认定且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6万元、4万元和2万元的资助。企业每年度获得标准化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申报条件
申请标准化奖励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在坪山区内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并作为该技术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即属于前五名起草单位之一);
2)研制的标准与区高新技术产业相关,且该技术标准已公开发布;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应满足以下条件:有由国际、国家、深圳市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者权威机构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或须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分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工作组组长职务。申请第三款或第四款资助的单位,须获得《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或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并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申请时间必须在该技术标准公开发布或获得证书、通过认定之日起两年内。
(五)知识产权奖励
1、政策内容
1)境外专利的奖励标准:获境外专利局授权的(不含港澳台地区),奖励金额2万元/国/项,通过PCT 途径申请的,对其额外奖励金额1万元/项;同一项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时,最多奖励5个国家,且通过PCT 途径申请的只奖励1次。每个单位每年累计国际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申请人为个人的,每年累计国际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国内专利奖励标准:
a.对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含港澳台地区),每项一次性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奖励;
b.对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2000元(通过PCT 途径进入中国国内实审阶段的发明专利不再资助),对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再给予2000元奖励;
c.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每个单位每年累计国内发明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外观设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实用新型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申请人为个人的,每年累计国内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对企业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向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一年内提出申请(以登记发文日为准),每件资助600元,每家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4)对新列入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的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内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其中个人只能申请国内外专利资助):a、具有坪山区户籍的自然人;b、具有深圳市户籍并在坪山区工作的个人;c、在坪山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d、无深圳市户籍,但工作单位在坪山区且已领取《深圳市居住证》;
2)申请单位是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中对共同专利,申请单位必须是共同专利中第一申请人;专利在授权后变更专利权人的,不再资助新的专利权人;
3)对获得授权后给予奖励的专利,应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或境外专利局(组织)授权;在港澳台地区申请并获授权的,视为国内授权;同一专利得到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最多资助5个国家的授权;
4)在企业获得专利授权有效期的自然年度的第一年内提出申请: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第一阶段资助的,以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发文日为准;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通过PCT 途径申请的,以《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发文日为准;获境外专利局授权的,以授权公告日为准;
5)申请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须获得相关行政部门的评定。
(六)科技获奖奖励
1、政策内容
1)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科技奖励的科技企业及科研机构,且作为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按照国家、省科技奖励奖金的200%给予配套奖励;作为获奖项目其他参与单位的,按照国家、省科技奖励奖金的100%给予配套奖励。奖励基数为申请单位实际获得的上级奖励金额,每个单位每年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2)对获得深圳市科技奖励的单位、个人,按照市奖励奖金的100%给予配套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3)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上一年度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每项奖励25万元;对上一年度广东省专利奖金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奖优秀奖的,每项奖励15万元。
4)对获得坪山区自主创新奖、科技创新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突出贡献奖的单位和个人,每个奖项最多评选10个,每个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获得行政单位举办的科技创新类竞赛前三等奖的,国际、国家级赛事分别给予2万、1.5万、1万元奖励,省、市级赛事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6000元奖励。
2、申报条件
科技获奖奖励的申报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内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
2)已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奖励的项目只能申报配套奖。
申报科技获奖奖励的单位应获得以下奖励其中之一:
1)上一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奖励;
2)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项目,申请单位应为第一或第二专利权人;
3)获得坪山区科学技术奖(包括自主创新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创新成果奖、突出贡献奖)。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申报科技创新类竞赛奖励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上述企业的工作人员;
2)申请人上年度参加有关行政单位举办的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含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产业领域的国际、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类竞赛并获得前三等奖。
(七)港澳台联合研发资助
1、政策内容
对区内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与港澳台地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共同开展研究活动的,按照项目研发投入资金的50%,给予最高100 万元资助。
2、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2)申请单位已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共同开展研究活动,合作协议的内容必须包括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以及需完成的成果形式(含学术指标、经济指标);
3)合作产生的成果必须在坪山区落地;
4)申报项目的合作协议必须是在上两年度内或本年度签订。
(八)国际科技合作资助
1、政策内容
对在坪山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项目的,按照市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2、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2)已获得深圳市资助,上级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九)技术转移资助
1、政策内容
1)对新获批和新迁入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2)对高校院所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3)在坪山区落地的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向我区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资助,对向区外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技术转移机构年度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2、申报条件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上一年度新迁入坪山区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或上一年度新获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申请第二款高校院所建立技术转移机构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高校院所包括: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及下属研究机构;国家985、211 工程中的高等院校;国家级科研机构;名列全球500 强大学排名(以U.S.News世界大学排名榜为准)的高等院校;深圳市和坪山区重点引进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
2)技术转移机构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已正常运行6个月以上。技术转移机构负责人由以上机构派出或聘任,技术转移项目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
3)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4)技术转移机构以提供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经纪、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搭建、项目产业化服务等为主要业务,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5)具有5名以上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人员,具备技术转移专员不少于1 人,其中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
6)有专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申请第三款技术成果交易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该笔交易真实客观,并已经完成交易程序;
3)技术成果基本完成研发且具备产业化条件,并已落户坪山区。
(十)国际创新中心资助
1、政策内容
1)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在坪山区建设国际创新中心,按建设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2)对坪山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在海外建设创新中心,开展先进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孵化等业务的,给予每年最高150万元运营资助。
2、申报条件
申请国际创新中心资助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国际创新中心的投资主体或运营主体。该主体须为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已在海外建立创新中心的企业或机构从区外迁入的,应在坪山区注册6个月以上;
3)申请单位在坪山区或海外有独立办公场所,并提供专用于成果转化与项目孵化相关的工作场地,场地不少于300平方米;
4)在坪山区建立的国际创新中心须满足已经建立国际合作渠道,与境外合作伙伴签订了合作协议、合同书等,或在境外设立了研发、孵化等专业机构,并已具有科技成果技术转移或孵化项目案例等条件;
5)在海外建立创新中心的,应具有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的不少于3人,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6)海外创新中心的项目必须在坪山区内进行落地孵化。
被孵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
2)在坪山区注册,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3)主营业务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
第二款海外创新中心运营资助标准:
根据孵化项目的规模确定每孵化一个项目的奖励额度,被孵化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2500万元的,给予6万元奖励;被孵化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1亿元的,给予15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2.5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港澳台等境外机构设立的创新中心,或在港澳台等境外地区设立的创新中心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十一)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资助
1、政策内容
1)对科技创新联盟、行业协会在坪山区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省市级科技创新活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500万元。
2)对在坪山区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的,经区政府认定的,给予主办单位活动费用的50%、最高200万元的资助,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主办单位活动费用的30%、最高100 万元的资助。
3)对于区政府组团参加的国内外科技类专业学术交流活动,按单位参加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每家单位每年度累计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
4)对企业和机构自行参加国内外科技类专业学术交流活动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进行资助,国内每次资助金额最高为3万元,国外每次资助金额最高为5万元。已获市资助的,市、区资助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每家单位每年度累计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
2、申报条件
申请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资助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实施办法所称科技创新联盟须获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成立,或者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在国家、省、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2)申请第一、二款的单位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但举办的活动须与科技、产业领域相关,且开展活动的范围在坪山辖区内;
3)申请第三、四款资助的单位必须是依法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活动须满足的条件:
1)举办的各级科技创新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数须在100家以上(专家按1 家计算);
2)国际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国际(含港澳台)企业和机构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全国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广东省外的企业和机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省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深圳市外的企业和机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省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坪山区外的企业和机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
3)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须事先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活动须满足的条件:
1)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必须为国际性或全国性的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主要包括: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主题,在坪山区组织的学术论坛、行业发展论坛、院士论坛、行业沙龙、行业交流会等;
2)国际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国际(含港澳台)企业和机构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全国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广东省外的企业和机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
3)活动参与人数须在100人(含)以上,媒体报道宣传不少于5次;
4)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须事先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第三、四款资助的单位须满足的条件:
1)参加的学术交流活动均为科技类,不包含社会人文类;
2)对于参加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统一向区财政局进行申请及核销,企业无需重复申请。
(十二)科技创新联盟资助
1、政策内容
获得国家级资质的科技创新联盟,资助80万元;获得省级资质的,资助50万元;获得市级资质的,资助30万元。
2、申报条件
1)联盟运营主体作为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联盟须获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成立,或者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
3)申请单位需为承担联盟秘书处工作的企业或机构,且有5名以上专职运营人员;
4)联盟正常运营,运营机制完善、组织架构完整,拥有联盟章程以及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等组织机构;
5)联盟运营经费需独立核算;
6)联盟举办科技创新活动须事先报备区科技主管部门;
7)科技创新联盟是指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联盟或企业标准联盟、创客联盟、众创空间联盟等创新创业领域的新型联盟。
二、申报时间
2018年5月5日至2018年7月31日。
三、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400-765-0858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西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2610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