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我区科技创新能力,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我区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大梧桐新兴产业带”建设。依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扶持对象为在罗湖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或者在罗湖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在罗湖登记且在罗湖辖区实际运作,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具有罗湖区户籍的自然人。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负责本细则支持项目的备案和审核,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为本细则的决策审批机构,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基础创新支持
第四条 鼓励创新载体建设。
鼓励企业支持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按照项目实际在罗湖投资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2000万元。
支持国家级创新载体在罗湖组建分支机构,按照项目实际在罗湖投资总额的50%给予扶持,最高1000万元。鼓励省、市级创新载体落户罗湖,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对在罗湖区获批省、市级创新载体的,给予最高300万元配套支持。
第五条 鼓励培育新型研究机构。
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孔雀团队发起设立的专业型、公益性、开放性的新型研究机构,按照项目实际在罗湖投资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2000万元。
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广东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罗湖设立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罗湖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型研究机构和高水平重点学科,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究团队的,按照项目实际在罗湖投资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1000万元。
鼓励辖区重点企业、行业组织、事业单位自建或与高校、科研院所、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合作建设,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究团队,且符合罗湖产业发展方向,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认定的新型研究机构,按照项目实际在罗湖投资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
第三章 产业创新支持
第六条 鼓励全社会研发增长。
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国家、省、市重大专项、科技计划项目,按其获得上级支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同一主体年度配套支持国家级最高500万元、省级最高300万元、市级最高200万元。被多个层级资助的项目,按最高层级标准给予支持。
鼓励企业加强科技研发,提升自主创新水平。对上年度纳税30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的研发支持,经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按企业对该项目投入研发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鼓励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对上年度纳税300万元以下,且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超过20%的战略性新兴企业,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以及新服务模式应用与示范推广,按企业上年度纳税额的1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当年最高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积极规划建设重大产业化项目,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重点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积极规划布局一批重大项目。对具有行业影响力、技术前瞻性、产业带动性的重大项目落地罗湖并注册独立法人机构的,按其对罗湖产生的财政贡献为依据给予支持。
鼓励企业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壮大罗湖科技企业队伍。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搬迁至罗湖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申请专利。
鼓励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国内发明专利每件支持1万元(含在港澳台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支持3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支持2000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支持1000元。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或地区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支持3万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的发明专利(含授权),每件支持2万元;通过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国际阶段每项支持1万元,国家阶段并获授权每项支持1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提出时,最多支持向2个国家的申请。
鼓励辖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运营发展。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代理量达到30件以上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运营激励奖励。
第九条 鼓励获得科技奖励。对以下事项给予扶持:
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或企业科研人员、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的,各类奖项分档次予以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多个层级认定的,按最高层级标准奖励。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上一年度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事业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于累计获得10件、30件、50件、100件以上发明专利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专利奖奖励。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和“深圳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或罗湖区户籍自然人,给予专利奖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奖项的予以100万元奖励,获得专利优秀奖的予以50万元奖励。获得深圳专利奖的予以30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获得多项专利奖的,按最高奖励给予扶持,累积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第四章 创新环境支持
第十条 给予贷款贴息。进一步降低区内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成本,对纳入罗湖区战略性新兴企业在研发过程中产生贷款的利息给予补贴。贷款贴息资金采用总额控制和后补助方式,按年度预算有计划执行,补助范围为上一年度企业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单一企业年度贴息比例最高实际付息的70%,且最高贴息资助额300万元,同一企业连续贷款两年及以上的累计贴息资助额最高5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建设园区。
规划和建设高新科技园区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集聚区。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城市更新和综合整治,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对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园区,按建设投入经费的50%给予支持,产业园最高支持1000万元;孵化器最高支持500万元;创客空间最高支持200万元。各园区(孵化器、创客空间)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建设研发、检验检测、专利、融资等公共服务支撑平台的,通过专家评审,按平台建设费用的50%年度最高100万元支持。
根据《罗湖区产业园区认定及考核办法》规定,对经认定的园区进行年度运营情况综合考评。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运营支持,产业园最高扶持最高200万元;孵化器最高扶持最高100万元;创客空间最高扶持最高50万元。
鼓励辖区各类产业基地申报国家、省、市的重点园区、孵化器。根据其认定级别分别予以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园区配套奖励。被多个层级资助的,按最高层级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入驻辖区经认定的产业园区或孵化器。对入驻辖区经认定的产业园区或孵化器且符合相应产业方向的企业,按租赁合同面积实际租赁价的30%给予房租支持,同一企业当年最高支持50万元;对于引进的重大创新载体和新型研究机构,给予最高70%的房租支持,当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科技合作交流。
鼓励辖区科技企业、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等在海外设立技术转移中心、孵化器,开展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国际创新人才团队引进、前瞻性技术交流合作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进一步健全覆盖全区的科技服务网络体系,积极培育各类科技服务机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机构。对组织和承办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50万元支持。
鼓励围绕罗湖科技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相关的战略规划研究、政策研究和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等,经专家评审通过,单个项目最高支持20万元;其中教育、卫生、环保类科研项目单个课题最高5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落户大梧桐新兴产业带项目申报第十、十一条款的,扶持额度上浮10%。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中,创新载体建设计划、新型研究机构培育计划、国高企业培育计划、专利提升计划、科技奖励计划、产业园区建设支持、科技合作交流支持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罗湖的经济贡献限制。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要求详见各项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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