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全面提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重点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项目。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管理办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立项扶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创新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载体)、众创空间、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等项目,给予配套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依法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 申请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
(2)广东省、深圳市创新平台。
(3)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中“十大诺奖实验室”、“十大重大科技产业专项”、“十大‘双创’示范基地”、“十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十大基础研究机构”、“十大海外创新中心”。
(4)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深圳市重点技术攻关项目。
(5)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众创空间。
(6)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载体)。
3. 获得上级立项扶持2年内提出申请,项目正常开展。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 获得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扶持的,给予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3000万元配套扶持,连续分三年平均拨付。
2. 获得广东省、深圳市创新平台扶持的,给予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500万元配套扶持。
3. 获得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专项扶持的,给予深圳市扶持金额50%、最高5000万元配套扶持。
4. 获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扶持的,给予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300万元配套扶持;获得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扶持的,给予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200万元配套扶持;获得深圳市重点技术攻关项目扶持的,给予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100万元配套扶持。符合配套扶持条件的同一企业每年获得配套扶持最高300万元,符合配套扶持条件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每年获得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
5. 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扶持的,给予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200万元扶持;获得广东省、深圳市众创空间扶持的,给予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100万元扶持。
6. 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载体)认定的,给予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300万元扶持。
第五条 新型科研机构建设扶持。对在龙岗区建设的新型科研机构给予建设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龙岗区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
2. 高等院校或市级以上科研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龙岗区政府共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3. 正常开展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建设、创新型企业孵化等工作。
4. 入驻新型科研机构项目是指归属于新型科研机构管理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及创新团队,项目正常开展。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 按照高等院校或市级以上科研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实际出资额的100%,给予新型科研机构最高1000万元开办费用扶持,用于支付装修、人员及办公设备等费用。
2. 给予新型科研机构场地租金实际支出50%、5年累计最高1000万元扶持。
3. 给予入驻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或创新团队研发费用扶持。
(1)对入驻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连续3年给予其研发费用扶持。其中,无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给予其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去除龙岗区财政扶持后的余额50%、最高300万元扶持;有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给予其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去除龙岗区财政扶持后的余额50%、最高600万元扶持。
(2)没有成立企业的创新团队,连续3年将其研发费用去除龙岗区财政扶持后的余额计入新型科研机构,给予新型科研机构上年度研发费用50%、最高500万元扶持。
(3)入驻项目期间搬离新型科研机构的,不再享受扶持。
4. 入驻项目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扶持的,给予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500万元配套扶持。
5. 成果转化基金支持。按照龙岗区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以不高于基金总规模30%的出资比例、不控股原则参股成立成果转化基金。
(三)区政府“一事一议”项目或获得我区“深龙英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
第六条 区级创新平台扶持,分为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认定扶持、区级重点实验室认定扶持、区级产品检测中心认定扶持、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扶持、众创服务平台扶持。
(一)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认定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依托单位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每年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该中心的专业技术开发人员20人以上,其中中级职称或硕士学历以上的人员占比35%以上,高级职称或博士学历的人员占比10%以上。
(3)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工艺设备及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检测、测试、分析手段。科研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300万元以上。
(4)所属领域研发技术实力应达到深圳市领先水平。
(5)同一项目未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各类创新平台认定。
2.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其建设投入50%、最高300万元认定扶持。
(二)区级重点实验室认定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2)依托单位能够为组建区级重点实验室提供资金保障、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其中提供科研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500万元以上(软件类300万元以上)。
(3)具备相应的科研实力,有研究经费、人员和制度保障,具有承担大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
(4)具有高水平的专职研究开发队伍。其中,教授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历的学术带头人1名以上;能承担国家、省、市、区重大项目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的实验室主任1名;硕士以上学历的骨干科研人员2名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科研人员5名以上,并有足够的技术和服务人员。实验室主任不得兼任其他区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
(5)同一项目未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各类创新平台认定。
2.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其建设投入50%、最高300万元认定扶持。
(三)区级产品检测中心认定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国家级机构认定或授权的认证资格,能独立完成检测并出具报告。
(3)检测服务对象是龙岗区鼓励发展的产业或优势传统产业,且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对科技创新有促进作用。
(4)检测中心场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5)科研、设计检测等技术服务仪器设备原始购置价300万元以上。
(6)拥有相关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
上年度检测服务收入500万元以上。
(7)同一项目未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各类创新平台认定。
2.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其建设投入50%、最高300万元认定扶持。
(四)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检验检测实验室设在龙岗区。
(3)近两年内已获得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授予的实验室认可证书。
2.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其建设投入50%、最高100万元扶持。
(五)众创服务平台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拥有为创客提供开放式服务的5人以上专职管理团队。
(3)具备为创客提供创意设计软硬件、开源软硬件、开模打样或小批量制造的服务能力、场地条件和互联网信息平台。
(4)提供的众创服务面向全体创客开放,上年度服务创客100人(次)以上。
2.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其建设投入50%、最高100万元扶持。
第七条 科技企业研发投入激励。对龙岗区科技型企业给予研发投入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 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已按照政策要求在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3. 正常运营1年以上。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5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给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1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给予中国五百强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5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给予世界五百强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10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其他科技型企业,给予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5%、最高5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第八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对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认定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2016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首次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认定激励。之后再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每次给予10万元激励。
(三)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予重复激励。
第九条 高端科技企业培育扶持。对龙岗区高端科技企业给予研发费用扶持及场地租金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2016年1月1日以后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 具备高水平的研发技术团队,并拥有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股东1名以上,且该高层次人才占股30%以上。
3. 在A轮获得风险投资3000万元以上。
4.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增长率30%以上。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 连续3年给予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去除龙岗区财政扶持后的余额30%、每年最高300万元扶持。
2. 给予场地租金实际支出50%、5年累计最高1000万元扶持。
(三)获得我区“深龙英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条 生物创造激励。对拥有新药医疗临床批件、医疗器械注册证、药品生产批件、新版药品GMP证书的企业,给予生物创造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企业。主营业务涉及生物制品、生物制药、化学药物、现代中药、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及包装材料)、医用材料、诊断试剂、医药中间体、药用及实验动物等领域。
2. 申请激励的新药医疗临床批件、医疗器械注册证、药品生产批件、新版药品GMP证书须为上一年获得。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激励:
1. 新药临床批件。
(1)1、2类新药临床批件激励金额100万元/项。
(2)3类新药临床批件激励金额50万元/项。
(3)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 医疗器械注册证。
(1)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激励金额100万元/项。
(2)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激励金额50万元/项。
(3)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3. 药品生产批件。
(1)药品生产批件激励金额100万元/项。
(2)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4. 新版药品GMP证书。
一次性激励金额50万元/项。
(三)获得激励后换发新证的不予重复激励。
第十一条 集成电路扶持。对龙岗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集成电路IP(知识产权模块)复用及EDA软件扶持、MPW(多项目晶圆)流片扶持、测试验证分析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从事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含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开发)的科技型企业。
2. 单位运营正常,研发活动正常开展。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 集成电路IP(知识产权模块)复用及EDA软件扶持。
(1)给予上一年使用正版IP或购买EDA软件实际发生金额50%、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扶持。
(2)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扶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 MPW(多项目晶圆)流片扶持。
(1)给予上一年MPW流片(含掩膜版)实际发生金额50%、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扶持。
(2)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扶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3. 测试验证分析扶持。
(1)给予上一年高端IC工程测试验证、产品分析项目实际发生金额50%、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扶持。
(2)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4. 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创造激励。对拥有知识产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知识产权创造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申报单位或个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龙岗区内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具有龙岗区户籍的自然人。
(3)在龙岗区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2. 申请激励的知识产权授权证书须为上一年获得。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激励:
1. 境外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
(1)获境外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授权,激励金额2万元/国/项。
(2)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对其额外激励金额1万元/项。
(3)同一项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时,最多激励5个国家的授权,且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只激励1次。
(4)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中国五百强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世界五百强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 国内专利(包括港澳台)。
(1)发明专利激励金额5000元/项。
(2)实用新型专利激励金额2000元/项。
(3)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中国五百强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世界五百强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3. 国外植物新品种。
(1)获得国外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激励金额5万元/件。
(2)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激励金额最高100万元。
4. 国内植物新品种(包括港澳台)。
(1)获得国内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激励金额3万元/件。
(2)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技术标准研制激励。对参与技术标准起草的单位,给予技术标准研制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龙岗区内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前5名起草单位之一。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主导研制单位。
(1)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标准文本“前言”中注明的“负责起草单位”。如未注明“负责起草单位”,前两名视为主导研制单位。
(3)国际标准经专家组核准后作为主导研制单位的。
3. 该技术标准已公开发布。
4. 在技术标准公开发布之日起2年内提出申请。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激励:
1. 国际标准。
(1)主导国际标准研制的,给予项目实际投入50%、最高100万元激励。
(2)非主导但参与标准研制的,给予项目实际投入25%、最高50万元激励。
2. 国家标准。
(1)主导国家标准研制的,给予项目实际投入50%、最高60万元激励。
(2)非主导但参与标准研制的,给予项目实际投入25%、最高30万元激励。
3. 行业标准。
(1)主导行业标准研制的,给予项目实际投入50%、最高30万元激励。
(2)非主导但参与标准研制的,给予项目实际投入25%、最高15万元激励。
4. 同一单位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创新载体扶持,分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扶持及建设扶持。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运营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人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健全。
(3)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可用于孵化企业入驻的面积占比2/3以上,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5年以上,场地具有合法产权,产权关系明晰。
(4)具有完善的商务、网络、通讯等基本配套设施,可为孵化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申报、信息交流、人才引进、企业推介、对外合作、资金筹措和技术开发等多方位服务。
(5)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运营能力,孵化器专职管理人员6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4人以上。
(6)建有严格的毕业及淘汰制度。
2. 经评审或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经评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载体)认定的,直接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2)对入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且2016年1月1日以后在龙岗注册、纳税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租金扶持:
对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连续3年给予场地租金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20万元扶持。
对在孵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获得各级创新创业比赛前三等次的科技型企业,连续3年给予场地租金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10万元扶持。
(3)对于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国际孵化器合作的,根据其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交流合作情况,经核准符合条件的,连续3年给予其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50万元扶持。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