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申请指南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8〕91号)。
二、支持领域
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技术贸易的企业或单位。
三、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资金总额控制。
四、资助内容
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新兴服务出口、重点服务进口、技术出口贴息、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包括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提升研发创新水平资助、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增量贴息)。
五、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
(一)申报条件
1、公共服务平台应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公益性、专业性特点,非本企业或本企业上下游客户自用的业务管理平台。
2、公共服务平台拥有良好的运营模式,服务制度完善,有相应的自有配套资金,且已投入运营;
3、公共服务平台拥有独立的办公场地和设备投入,拥有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4、公共服务平台主要为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提供公共技术、公共信息、云众包、公共培训等一项或多项综合服务。其中:
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主要为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提供专业化软件和技术开发环境、软件测试、云计算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公共技术服务、提供专业设备设施、数据存储、软件共享等资源共享服务,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
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信息、云众包服务平台,具备信息采集、管理等功能,为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对外宣传推介、行业发展信息查询、信息发布、全文检索、个性化信息定制、电子展示与项目对接交易、产业论坛、公共咨询等服务;提供云众包项目发布、项目发包与接包交易服务及云众包技术支撑服务等。
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利用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社会资源,开展各类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专业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实训、人才测评、人才储备及需求信息与交流服务。
(二)资助标准
给予2017年度一次性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50%、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建设费支持,实际运营费用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费支持。建设费主要包括购置或开发相关设备、软件系统,运营费包含专职人员工资、网络及场地租金、水电费、设备维修费、专利或软件许可使用费、系统升级费。
六、新兴服务出口
(一)申请条件
1、认真执行《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和《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或“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如实登记。
2、申请支持的项目贷款须用于促进新兴服务出口事项。
3、出口的服务应列入商务部发布的《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运输及相关服务、旅游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加工服务和政府服务除外)。
4、申请企业应当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实现不低于50万美元的服务出口,以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为准。
(二)资助标准
对企业2017年以来开展的新兴服务出口取得的项目贷款(已享受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的除外),按照不超过1%的利率水平给予贴息支持,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七、重点服务进口
(一)申报条件
1、进口的服务应列入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
2、申请贴息的进口服务应是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含50 万美元)。
(二)资助标准
以审定通过的服务进口付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7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支持。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八、技术出口贴息
(一)申报条件
1、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者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2、出口的技术应当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以在商务部“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系统”中登记的2017年度实际出口额为准)。
(二)资助标准
以审定通过2017年度技术出口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7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支持。
九、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一)申报条件
1.企业与境外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服务外包业务合同;
2.申请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和提升研发创新水平的企业和单位,以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核准的执行额为依据,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2017年度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50%以上;
(2)2017年度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35%以上;
(3)2017年度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20%以上。
3.申请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增量贴息支持的企业,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美元,且与上年度同比增长不低于10%(以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核准的离岸执行额同时有相应收汇凭据提交为准)。2017年新注册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服务外包业务视为增量。
4.申报单位为培训机构的,应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质,并具备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二)资助标准
对符合以下各项目申请条件的企业(单位),每家企业资助上限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每家培训机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1.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
对服务外包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CMMI)、人力资本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及质量管理标准(ISO9001)、实验室管理标准(ISO17025/JISQ17025)、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业务管理持续标准(BS25999)、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PCIDSS)、ISO17025等国际资质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给予不超过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2.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1)服务外包企业在2017年度录用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服务外包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录用人数给予培训支持,每人支持标准不超过4500元。企业申报年度之前录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得申报。
(2)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在2017年度每培训一名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人员、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连续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支持。
3.提升研发创新水平
对服务外包企业2017年度从事云计算、大数据分析、软件开发、动漫设计、工业设计、医药研发、通用设备研发等高附加值的服务外包业务所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和品牌建设费给予不超过5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研发投入主要包括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品牌建设费主要包括品牌设计、宣传和维护费用。
4.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增量贴息
以申报单位2017年实际发生的服务外包业务增量(以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核准的离岸执行额同时有相应收汇凭据提交为准)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7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
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申报条件,不予资助:
(一)同一事项已获得过中央财政相关项目资金资助的;
(二)申报企业、单位因重大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还未满5年的或有拖欠应缴还的财政资金的;
(三)申报企业、单位在申报使用财政资金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因违反本细则规定正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或列入黑名单的。
十一、数据填报要求
申报企业或单位需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技术进出口相关统计制度要求,登陆商务部网站,及时、全面、真实进行相关业务登记和填报相关统计报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http://fwmyzb.mofcom.gov.cn;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http://fwwbqy.fwmys.mofcom.gov.cn;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http://jsjckqy.fwmys.mofcom.gov.cn)。
十二、申请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9月21日17时。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5日17时。
十三、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400-765-0858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西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2610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