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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对入库、出库企业给予研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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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内容

1.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其按规定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政策,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项目,按上年度研发实际支出,予以一定比例事后资助。

2.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出库企业给予研发支持。

(说明:为减轻企业负担,2018年起,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两个业务合并办理,科技部门统一发布申请指南、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申报其中一个或多个业务,仅需填报一份申请书。)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

(二)《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7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深圳企业;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见附件1)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

(三)申请企业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

(四)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应建立了内部研发机构;

(五)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

(六)纳税信用等级C级及以上(A级最高);

(七)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

(八)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的,应是2017年入库、出库的企业(名单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