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第一批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申报通知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进行科技研发,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现决定开展2018年第一批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资助类型
(一)对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5%(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
(二)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研发项目,按市资助的20%予以配套。
(三)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给予研发投入资助;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研发项目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3)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4)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市级或其他高新技术企业;
(5)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研发项目,已获得市级资助。
(二)申请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给予研发投入资助、对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5%(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资助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光明新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3)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4)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已向税务部门备案;或经审计(统计)核定的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 5%。
三、 资助内容与标准
(一)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研发项目,按市里资助的20%予以配套。
(二) 对企业研发投入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1、对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10%、最高200万元的研发投入补贴。
2、对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在5%(含)-7%、7%(含)-10%、10%(含)以上的,分别按研发费用支出的1%、3%、4%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其中,研发费用包括科技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等直接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费用,不包括企业开办费、场地购置租赁费、大宗原材料采购费、广告销售费、行政办公费等费用开支。
上述两款政策不叠加享受。
四、受理时间
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6月15日。
五、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400-765-0858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西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2610A